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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
时间:2008-3-10 0:31:11 来源:网络 作者:
  


    9.对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对征集志愿后仍完不成计划的极少数学校,经学校书面申请,省招考委批准,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10.按照省招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07〕2号)制定的《关于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川招收自费生的通知》(川招普〔2007〕23号)规定,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0所单招院校应于7月7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等学校的统一录取。
    11.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保送、非通用外语语种提前单独考试、少年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等)名单报我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我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连同我省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招办。
    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分别于4月10日之前、6月30日之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2.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1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4.高等学校应严格依据省招办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招办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5.普通高校藏文专业招收加试藏文的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专业招收加试彝文的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标准,并根据志愿,按照高考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普通高校藏文专业或彝文专业招收参加单独考试的一类模式考生,办法按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川招委〔2007〕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6.按志愿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允许退档。
    17.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1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二)录取照顾政策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全国决赛二、三等奖及省赛区一等奖者加5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名称为: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2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5.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7.烈士子女加10分。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
    符合以上第2至第7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9.下列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由于受历史、经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其教育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三州、七县、两区(见附件,下同)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汉源、宝兴二县的彝、藏、羌族考生,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古蔺、叙永、珙县、屏山、兴文、筠连六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上述少数民族地区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适用于省内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下列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录取时,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和“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全国提名奖及省一等奖者加10分。
    (2)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艺术尖子考生,经省统一测试,成绩达到优秀的加15分,良好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测试办法另文规定)。
    2.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的农、林专业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录取不满额时,可对线下10分以内的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学校从中选录有农、林专业志愿的考生。
    3.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再累加。

    六、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关于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7号)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毕业后到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其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须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录取。
    (二)关于民族班招生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三)关于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件规定,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源、宝兴两县的彝、藏、羌族考生。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做好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7〕20号)文件执行。
    预科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

    七、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填报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分本科、高职(专科)共二个批次进行,考生一次性填报本科、高职(专科)志愿,单独填写2007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艺体志愿卡”)。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在文化高考结束后,通知高考成绩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艺术、体育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专业志愿,错填提前批次志愿的,其提前批次志愿视为无效。兼报考生,除必须将“艺体志愿卡”上的兼报栏涂黑外,还须另外填涂2007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
    (二)录取照顾政策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内的加分照顾。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和烈士子女加10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通知)。
    (6)全省各类艺术、体育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名列全省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院校录取时加20分。
    (7)下列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可享受照顾加分。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由于历史、经济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其教育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特殊性,给予理解和支持。① 三州、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 汉源、宝兴两县的彝、藏、羌族考生加35分。③ 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④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兴文、筠连六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⑤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七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其他政策办法,按《四川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川招考委〔2006〕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招收民航飞行学员和空军飞行学员、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保送生招生、普通高校招收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及港、澳院校内地招生等办法另文规定;非通用外语语种提前单独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常规录取后的其他几项主要工作
    (一)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学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招办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补录。
    (二)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5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学校应在9月下旬到省招办取回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学校要立即与省招办联系。

     十、规范招生秩序,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
    按照教育部对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招生纪律,强化规范管理,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从实施主体、流程环节上细化、实化有关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完善我省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1.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办统一公布,并由地方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生源;
    2.学校不得采取向考生承诺、许愿等不正当的方式自行组织生源;严禁学校无计划招生、采用先上车后买票、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组织未录取考生入学;
    3.规范学校宣传行为,学校招生广告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

    十一、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保证公平、公正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设计实施方案;要加强各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更好地发挥招办的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作用。各级招办要注意稳定骨干,配备熟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招生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万无一失。
    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方招生机构做好招生工作。
    招生宣传工作要广开渠道,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加强舆论监督,为招生改革和招生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在招生宣传工作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做出成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它作为关系到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立良好社会风气,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作为反腐倡廉、纠正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严格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严厉处理舞弊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考务管理;要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的专项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依法治招、从严治招的意识,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中,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制约评估制;要十分重视信访纪检工作,设立监督举报录音电话;要进一步健全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有效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领导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在招生考试的全过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巧立名目乱收费。
    附件:三州、七县、两区 (共57县)
    三州: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
    七县: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
    两区:仁和区、金口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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