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在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经过补考,学年累计3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历年累计4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1学年中,成绩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3)指挥院校和3年制以下(不含3年制)专业技术院校的军官学员达到留级条件之一又无培养发展前途者;
(4)达到留级条件,但由于该专业未连续招生,不能留级又不宜调整专业者;
(5)需作第二次留级处理者;
(6)经过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者;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慢性疾病,3个月内不能痊愈或愈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和学习者;伤残手术后不能坚持正常操课和学习,不适宜在部队工作者;
(7)飞行学员因某种原因中止学习,又不宜在部队工作者;
(8)因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
退学的工作程序是,符合退学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学员队提名,经系(大队)审查,院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