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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08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实施办法公布
时间:2008-3-27 18:59:59 来源:网络 作者: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08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招委、教育局,各专业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各有关高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
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07]40号)文件精神,为平稳、顺利地做好2008年对口单招工作,现将《2008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保证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 招生范围及对象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基本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电视中专、技工学校及成人中专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部分,下同),经所在学校推荐均可参加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考试。
    
   
 二、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
    
    1.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对口单招年度计划,汇总、核对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各高校不得在省教育厅正式公布的
招生计划之外招生,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
    
    2.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高校向考生的公开承诺,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高校招生章程均应符合国家法令与政策,凡高校招生章程与国家和我省招生政策相违背的,一律以国家和我省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三、招生宣传
    
    1.各专业大类联合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考委”)和有关招生院校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及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专业技能考试方案和招生录取办法,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2.各市、县教育局职业教育部门(招办)应积极配合招生学校,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同时对职业学校的综合素质测评及学生公示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四、推荐和资格审查
    
    1.各职业学校应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相关的推荐程序对考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测评和推荐结果必须在本校进行张榜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间必须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2.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教育局职业教育部门(招办)负责。实行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各市、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各市、县(区)教育局职业教育部门(招办)、有关中职学校对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应严格把关,层层负责,省教育考试院将对各市上报考生信息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报考资格。其中如果是普通高考(Q吧)考生,还要将其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学籍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取对口单招报考资格等违纪情况,如实写入该考生今年参加普通高考的诚信记录。
    
    3.免试生资格由各市教育局职业教育部门(招办)根据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下发的技能大赛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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